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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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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吴江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吴江市人民政府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储、身份识别、电子凭证、信息查询和电子支付等基本功能。
市民卡为市民提供相关的公共事务服务,但不作为认定持卡人身份或其他不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三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吴江市民;参加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市民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吴江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市民卡建设和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
吴江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吴江市民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第六条 劳动保障、公安、卫生、民政、交通、教育、文广、旅游、建设、城管、供电、金融等各相关应用部门应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协助做好市民卡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工作。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系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实现。
第七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应用信息包括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持卡人的有关业务信息。
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存储的身份识别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据此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应用单位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市民卡服务中心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应用安全,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上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条 市民卡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后的有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民卡的申领分为参保人员申领和非参保人员申领。
参保人员申领市民卡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后,由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发行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参保人员申领市民卡,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市民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办理市民卡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市民卡是一种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应采取措施,妥善保管:
(一)保持卡片平整;
(二)保持卡面清洁,切忌划伤、弯曲、弯折;
(三)不要让卡片接近高温、高磁场所。
第十四条 市民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市民卡服务中心申请换领新卡:
(一)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二)卡面信息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卡面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四)市民卡服务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时,市民卡将被拒绝使用。
二年内,市民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民卡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超过二年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卡费用;属于持卡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后重新申领的,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应及时向市民卡服务中心申请挂失,并按有关规定补领新卡。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补领费用。
市民卡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正式书面挂失。已经电话预挂失的,持卡人应当在3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将自行解挂。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市民卡中的电子钱包款项不予挂失。
第十六条 为方便市民办理市民卡的相关手续,市民卡服务中心委托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为受理点,办理由市民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的,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市民卡。
第十八条 对委托代办市民卡申领、换领、补领及挂失手续的,必须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九条 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满足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办法由各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民卡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参加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人员实行免费发放;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领取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务中心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民卡具有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卡》和电子钱包功能,接受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持卡人使用其功能,则表明持卡人接受并愿意遵守其相关的管理和服务章程。
只有参加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市民卡中的社保功能,并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民卡中银行结算功能,由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密码重置激活,仅限中国境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类似的其他功能卡。已发行的,其功能应逐步纳入市民卡应用体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可应用市民卡的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在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吴江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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